百度网讯科技侵犯著作权案,中青文胜诉:百度赔偿40余万

       中青文传媒诉百度网讯科技侵犯著作权案,日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一审判决,判定百度网讯科技构成共同侵权,赔偿中青文各项费用合计四十万零三百四十元(400,340元)。

  2013年8月,北京中青文传媒公司(下称中青文)以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百度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在多个栏目擅自向用户提供《高效能人士的七个习惯》、《现在,发现你的优势》、《考拉小巫的英语学习日记》三种书为由,向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提起著作权诉讼。

  去年12月,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为便于审理,要求原告中青文拆案分别立案。据了解,中青文就涉案三种书分别提起诉讼的有:诉百度文库案、诉百度云案、诉百度移动搜索和手机助手案、诉百度网盟案,四起诉讼案索赔额达五千多万元。

  今年3月,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就中青文诉百度文库案作出一审判决和一审裁定,判决百度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向用户提供《考拉小巫的英语学习日记》一书,构成共同侵权,判定百度公司赔偿中青文公司各项费用合计四十万零三百四十元(400,340元);裁定中青文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中青文拥有就《高效能人士的七个习惯》、《现在,发现你的优势》提起诉讼的权利,不足以证明是适格原告,裁定驳回中青文诉讼。

  一审判决后,原告中青文和被告百度公司均不服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一审裁定后,北京中青文传媒公司不服裁定,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今年6月,北京市高级法院就中青文不服一审裁定的上诉作出终审裁定,确认中青文有权就《高效能人士的七个习惯》、《现在,发现你的优势》提起诉讼,为本案适格原告,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裁定,指令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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